潮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潮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發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應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潮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潮府規〔2023〕13號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氣鍋爐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潮州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
(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應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單臺出力超過1t/h(0.7MW)燃氣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鍋爐及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審批、許可等工作,按照本通告要求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本通告的燃氣鍋爐是指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生物質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所用燃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質量標準。
(四)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國家或廣東省對燃氣鍋爐發布新的強制性排放標準,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