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多部門發布關于福建省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力爭“十四五”期間,全省綠色貸款年均增速不低于25%,全省綠色上市公司數量穩步提升;初步建成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態資源和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于一體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交易機制,基本建立轉型金融標準和激勵機制。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
關于福建省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省有關部門,各設區市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廈門市委金融辦、平潭綜合實驗區財金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分局、各直屬監管支局,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省委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做好“綠色金融”這篇大文章,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24〕70號),結合我省實際,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等部門聯合制定了本指導意見,并經省委深改委會議研究。具體如下: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省委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著力健全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力爭“十四五”期間,全省綠色貸款年均增速不低于25%,全省綠色上市公司數量穩步提升;初步建成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態資源和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于一體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交易機制,基本建立轉型金融標準和激勵機制。
一、構建綠色低碳金融服務體系
(一)培育綠色金融專營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組建綠色金融專業部門或分支機構、設置專職專崗、打造專業團隊等方式,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碳中和”創建行動,分步推進綠色機構網點建設,倡導辦公場所綠色改造,舉辦的大型活動、重要會議實施碳中和。(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福建證監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廈門證監局。責任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二)實施差別化的綠色信貸和保險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將碳表現納入授信管理流程,聚焦能源消費總量、碳排放總量、能耗強度、碳排放強度四個指標,綜合生態環境部門企業碳賬戶、項目碳評等情況,在定價和授信額度等方面給予適度傾斜,設置綠色信貸盡職免責機制。加強保險資金對綠色基礎設施、綠色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提供增信支持,提升對綠色經濟活動的風險保障能力。(責任單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省委金融辦)
(三)發展綠色直接融資體系。支持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圍繞綠色低碳經濟發展領域做好綠色債券項目儲備,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碳中和債等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積極為省內綠色低碳企業開辟上市輔導等通道,加快推進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高技術綠色企業上市或掛牌融資。支持創投機構通過發行創新創業公司債、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用于綠色科技創新領域股權投資。(責任單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福建證監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廈門證監局,省委金融辦)
(四)加快培育綠色金融中介服務體系。探索設立省級綠色認證中心,將認證結果作為實施綠色融資與財政獎補等激勵政策的依據。鼓勵綠色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建立健全對綠色低碳項目和企業的識別、認證、評估以及風險管理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引入第三方專業力量,對綠色項目的碳減排情況進行評估、核查,實現綠色金融環境效益數據真實可靠。(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人行福建省分行)
(五)完善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構建我省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在省“金服云”平臺搭建綠色低碳和氣候投融資項目庫,開展綠色企業和項目認定識別。試點建立碳賬戶綜合管理機制,探索對企業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跡”等進行全流程跟蹤。完善綠色金融信用體系,依托省“金服云”平臺,依法依規對接省雙碳綜合管理平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信息與金融信息共享,為金融機構提供多渠道、多維度的綠色產業、項目與企業信息畫像。(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數據管理局,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二、支持綠色產業發展轉型
(六)支持工業綠色轉型。探索編制轉型金融支持目錄,引導金融資源支持高碳行業企業向低碳轉型。開展企業碳賬戶試點,建立企業碳排放可計量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加大工業綠色轉型等領域信貸投放。支持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綠色產業基地建設。推動綠色低碳產業鏈金融服務,鼓勵發展訂單、倉儲、存貨、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產品。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覆蓋面,推廣工業園區企業整體投保模式,化解污染企業潛在環境風險。(責任單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
(七)支持綠色清潔能源。重點支持新能源產業創新示范區建設,積極開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再生能源企業補貼確權貸款業務,開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保險、產品性能保險等保險產品。支持能源領域重點科技創新實驗室建設,支持高效能源存儲和低碳能源系統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探索支持生態固碳以及規?;?、全鏈條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范工程建設。(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八)支持綠色低碳交通。綜合運用銀團貸款、項目貸款、資產證券化等手段,重點支持多式聯運、海鐵聯運、絲路海運等江海聯運體系建設以及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圍繞“電動福建”建設需求,支持運輸裝備低碳升級,城市客運、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新能源化,加快電動車輛充電樁、換電站網絡化建設。(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建廳,人行福建省分行、郵政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九)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加大對生態循環農業、耕地質量保護提升、海上養殖轉型升級、現代設施漁業、生態資源修復等農業綠色項目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水產養殖保險、氣象指數保險、林業保險,降低綠色農產品保險門檻。擴大生豬養殖保險覆蓋面,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保險的聯動機制。為農村地區低碳產業和生態碳匯等領域發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海洋漁業局,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十)支持綠色建筑建設。落實產融合作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政策,加大對綠色民用建筑、綠色工業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既有建筑節能及綠色改造等項目的綠色金融扶持。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貸款額度測算、利率定價、保費定價等管理流程,逐步提升綠色建筑貸款在建筑業貸款比重。(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十一)支持綠色低碳生活。鼓勵通過“八閩碳惠”微信小程序等載體實施減排行動,探索建立個人碳賬戶,運用綠色支付、綠色出行、綠色消費等信息實施個人碳積分激勵,構建支持個人低碳行為的良性循環模式。(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三、推進綠色低碳信息共享和環境信息披露
(十二)開展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工作。鼓勵金融機構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發展情況,以及涉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的業務情況。依托省碳排放大數據平臺,定期對重點綠色項目碳減排情況進行評估、核查、披露。(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福建證監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廈門證監局、人行福建省分行)
(十三)探索將氣候等風險納入風險管理。推動金融機構健全環境、社會和治理(ESG)風險管理體系,配合完善氣候風險評估標準,探索開展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評估風險敞口。探索引導金融機構披露其持有的資產碳足跡、高碳資產風險敞口和自身運營碳足跡。加強對高碳資產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漸進有序降低資產組合的碳強度。(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福建證監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廈門證監局、人行福建省分行)
四、探索建立生態產品交易體系
(十四)推進生態產品價值轉換。編制生態產品目錄清單,探索規范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機制,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制度,拓展資源環境交易品種,推動更多自然資源要素整合統一,建設集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資源和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于一體的資源環境交易體系。(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省生態環境廳)
(十五)完善碳匯交易和碳定價機制。提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金融屬性和功能,探索開發碳資產抵押融資、碳資產托管、碳回購、碳基金、碳租賃、碳排放權收益結構性存款等金融產品。深化林業碳匯交易試點,探索研究森林停止商業性采伐碳匯方法學。開展紅樹林、貝藻類等海洋碳匯方法學研究,加強金融支持濱海濕地保護和修復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為碳交易提供資金存管、清算、結算、碳資產管理、代理開戶等服務。(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海洋漁業局)
(十六)發展環境權益融資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節能環保項目特許經營權、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抵(質)押融資等新型業務。推動林業碳匯、海洋碳匯等碳金融產品創新。探索環境權益回購等模式解決抵質物處置問題。(責任單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福建證監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廈門證監局)
五、完善綠色金融配套政策體系
(十七)強化政策支持。鼓勵各地探索綠色低碳項目融資費用補貼和風險分擔機制,創設“快服貸”系列綠色專屬產品,對納入綠色低碳和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項目融資費用,按規模、比例給予補貼。鼓勵各地設立綠色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對綠色企業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給予補貼。鼓勵符合條件的綠色領域建設項目申報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綠色低碳類基金。省級財政部門將金融管理部門的綠色金融評估結果作為財政存款競爭性存放的參考指標。(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海洋漁業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八)健全配套機制。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依法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激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領域的融資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法人銀行在申請借用再貸款資金時,將符合條件的綠色債券和經央行內部(企業)評級的合格綠色貸款作為質押品。研究將開展信息披露、信貸投放減碳量等作為新增指標納入金融機構綠色評價指標體系,探索將評價結果作為地方政府部門專項激勵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招標的參考依據。(責任單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十九)強化監管約束。開展綠色金融成效評估,依法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保險機構監管評級、機構準入、業務準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參考。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過程中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金融監管部門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整改。(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二十)做好綠色金融風險防控。探索建立綠色信貸風險監測機制,密切監測綠色金融項目的杠桿率和償付能力等關鍵指標變化。重點關注因碳排放等相關政策變動引發的高碳資產重新定價和財務損失的風險,做好轉型風險的前瞻性識別、計量和應對。健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杜絕“洗綠”“漂綠”“混綠”等現象的發生。(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人行福建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福建證監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廈門證監局)
六、加強政策協調和組織保障
加強金融、發改、工信、財政、生態等部門的對接合作,建立常態化聯絡工作機制,強化政策激勵和工作協同。加強綠色融資統計和監測,完善綠色金融信息和數據統計報送制度,探索建立區域綠色保險統計制度。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及時掌握“雙碳”政策信息、項目規劃等,針對性落實金融保障措施。支持建立綠色金融研究機構,加強綠色金融人才培養,推動設立綠色金融專家庫,為發展綠色金融提供智力支撐。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創新案例評選,做好綠色金融產品宣傳推廣。推進綠色金融國際、省際交流合作,吸引省外資金投資我省綠色產業,積極推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項目落地,為綠色企業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資服務。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
2024年5月13日